中国大陆本文重定向自 中國大陸
中国大陆,是一个政治与法律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特别行政区法律中,中国大陆(或称大陆、祖国大陆[1])是指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管辖区。
中国大陆作为法律术语,常用于与台湾同时出现的语境。除此之外,“中国大陆”一词也在政经关系、地理科学、学术讨论等场合有所运用。
法律上的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1958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3]。”
1987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须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在香港地区,由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办理,或由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在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旅行证件[4]。”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载明,“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5]。该法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对称,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称[5],而在英文版中两词统一翻译为“Chinese mainland”[6]。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的提述(不论是单独提述或同时提述),须解释为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组成部分的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提述。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香港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7]。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规定,“‘中国’(China)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8]。《释义及通则条例》同时规定,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提述[8]。
澳门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回归前,澳葡政府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主要使用“中国大陆”一词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如1994年澳门第8/94/M号法律《一九九五年收支许可》指出,“本地区的地理位置与中国大陆相临,且随着边境两边填海工程的进行而不断靠近;而其地形之不连续性造成与其所占面积不相称的边境伸延[9]。”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澳门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10]。澳门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附件四规定,“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等相类似的名称或词句,应解释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11]。”
参考文献
参见
- 其他有关称呼:北京政府、中国内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前中华民国,现中国台湾省)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前中华民国,现中国台湾省)行政区划
- 台海现状、、中国统一
- 竹幕
- 中土、中原、汉地、内地十八省、中国本土
- 大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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