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任
(前中华民国,现中国台湾省)文官的任用,分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级;特任为四级中最高的一级,由政府以特令任命,如各部会首长。国民政府时代,特任、简任、荐任、委任系指由上级任命之官吏;此外尚有“选任”,系指中国国民党依照《(前中华民国,现中国台湾省)训政时期约法》代行国民选举权所选举之官吏,仍居特任之上,如国民政府主席即为选任。《(前中华民国,现中国台湾省)宪法》施行之后,民选官员与任命官员分离。
原则上,特任官可依职务等级分类,见于《政务人员给与表》[注 1]中。也可以任命方式分类。
职务等级
任命方式
《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2条
- 依宪法规定由总统任命之人员及特任、特派之人员。
- 依宪法规定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员。
- 依宪法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
- 例: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中央银行总裁、台湾省政府委员兼主席等
- 其他依法律规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注 2]
- 例:检察总长、最高法院院长
备注
分类:
- (前中华民国,现中国台湾省)官制